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第六章 投资业务(20)
发布时间: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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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教材或自学参考
控制乙公司。甲银行持有乙公司10%的股份,并失去影响力。为此,甲银行改按成本法核算。2007年3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甲银行可获得现金股利30万元。
甲银行出售10%股权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乙公司1 000 000
——损益调整——乙公司500 000
投资收益100 000
甲银行出售部分股权后投资的账面价值=3 000 000-1 500 000=1 500 000 (元)
甲银行新的投资成本为15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100万元,损益调整50万元。
2007年3月1日,乙公司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甲银行可获得现金股利30万元,由于乙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属于甲银行采用成本法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该部分分配额已计入甲银行对乙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甲银行应作为冲减投资账面价值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3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乙公司300 000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6-17】甲银行于2006年1月1日以520 000元购入B公司股票,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另支付2 000元相关税费等,甲银行采用成本法核算。2006年5月2日B公司宣告分派2005年度的股利,每股分派0.1元的现金股利,甲银行可以获得40 000元的现金股利。2007年1月5日甲银行再以1 800 000元购入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25%,另支付9 000元相关税费。至此持股比例达35%,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如果2006年1月1日B公司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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