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第六章 投资业务(12)
发布时间: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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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教材或自学参考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2.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投资当年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投资当年被投资=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投资企业×当年投资持有月份 全年月份 应冲减初始投被投资单位分投资企业投资企业投资年度
资成本的金额派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例6-8】甲银行2006年4月1日购入C公司股份50 000股,每股价格12.12元,另支付相关税费3 200元,甲银行购入C公司股份占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3%,并准备长期持有。C公司2006年实现净利润80 000元,2007年2月2日C公司宣告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每股0.2元。甲银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成交价+税费
=50 000×12.12+3 200
=609 200(元)
购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609 200
贷:吸收存款609 200
C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计算银行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及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下:
银行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80 000×3%×9/12=1 8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50 000×0.2-1 800=8 20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甲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50 000×0.2)10 000
贷:投资收益——C公司1 8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8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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