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第六章 投资业务(13)

发布时间:2021-06-10

商业银行教材或自学参考

(四)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例6-9】甲银行2005年1月1日以货币资金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110 000元。C公司于2005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100 000元。假设C公司2005年1月1日的股东权益合计为1 200 000元,其中股本为1 000 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 000元;2005年实现净利润400 000元;2006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 000元。甲银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5年1月1日投资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10 000

贷: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10 000

2005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 000

2006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其会计分录为: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00 000×10%=30 000(元)

借:应收股利30 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30 000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基本要求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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