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旭庭审正式用语(9)
时间:2025-07-11
时间:2025-07-11
错误,为拆迁管理部门出具 证实材料 也没有错误。
2、关于出具 证实材料 没有出具 认定书 问题。
第一,原审答辩时被告已经说明:按照新民政府文件的规定,对于被拆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应由被告出具 认定书 。但由于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认定之前的2000年5月16日原告的违章建筑已经被拆迁部门强制拆除(复议卷原告撤销申请书(第1页)及(2005)新行初字32号判决书(第21页)记载),其超过批准面积的建筑数据已经无从记录,故被告只能按照政府文件关于职权认定的规定,依据审批档案的记载及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勘测面积数据(答辩卷29页),据实出具 56平方米的建筑属合法建筑,超出部分属违章建筑 的证实,而不能再行出具由被告自己现场勘测认定面积数据的所谓认定材料。
第二,是否出具 认定书 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原告诉被告出具 证实材料 而没有出具 认定书 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新民市政府的文件也并没有规定对于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只可以出具 认定书 而不可以出具 证实材料 。
第三,无论出具 证实材料 还是出具 认定书 ,都不能改变原告超出56平方米的建筑未经批准、属于违章建筑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
仍旧换一句话说,即便撤销 证实材料 ,重新出具 认定书 ,也同样不能改变原告超出56平方米的建筑未经批准,属于违章建筑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所以,无论被告出具 证实材料 还是 认定书 ,其所认定的事实仍旧没有过错。
3、关于 证实材料 没有送达给原告、剥夺其诉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