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旭庭审正式用语(8)

时间:2025-07-11

被告认为原告是在问非所答,也是在回避根本的不可辨驳的事实,被告没有义务作出回答。那么既然原告想说这个问题,被告也可以进行说明。

1、关于拆迁办的取证资格问题。

第一, 新政发[2004]9号 文件第三条规定: 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就拆迁而言,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行使拆迁许可和对拆迁管理部门执行拆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拆迁范围情况的监督以及拆迁、补偿争议裁决的职权。而对于被拆房屋合法性的调查、登记、确认则属于拆迁日常管理工作范围,职权归拆迁管理办,并且这是新民拆迁史上早已经形成的规矩。一句话:按照新民市政府的规定,被拆建筑的合法性,由拆迁管理办申请认定并实施处理。这个规矩被告没有权力改变,原告同样没有权力改变。

第二,不管谁有没有权力,都不可能改变原告超出56平方米的建筑没有经过批准,属于违章建筑这一铁的事实。所以说,原告诉被告为没有权力的拆迁办出具 证实材料 违法,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没有实际意义。换句话说,即便撤销被告为拆迁办出具的 证实材料 ,重新给城建局出具,仍旧不能改变原告超出56平方米的建筑未经批准,属于违章建筑这个铁的事实。

上述情况证明被告出具的 证实材料 所认定的事实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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