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旭庭审正式用语(12)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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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的 而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 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的规定,被告无权撤销经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羁束的 证实材料 。
第三,不论被告所出具的 证实材料 其程序是否合法,原告至少是在新民城建局作出 新建拆字(2005)20号 《拆迁裁决书》之时,知道被告已经出具了 证实材料 ,但原告并未对被告所出具的 证实材料 行为提起诉讼,且此后新民城建局依据被告的 证实材料 所作出的裁决已经法院认可并判决,而原告在法定时间内也并未对 (2005)新行初字32号 《行政判决书》提出异议,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表明原告对法院的判决已经认可。
第四,就原告所谓的权利而言,实际产生具有法律效力影响力的则为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新民城建局作出的裁定和 (2005)新行初字32号 《行政判决书》,而并非被告所出具的 证实材料 。然而,无论是新民城建局的裁决,还是法院的判决生效30多个月后原告却重拾旧帐,执意要求被告撤销 证实材料 ,实有悖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第五,原审中,原告既不能提供其超过批准面积的建筑属于合法建筑的任何凭证,亦不能提供被告所出具的 证实材料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任何证据,反而以违反新民市政府文件规定为由诉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撤销 证实材料 决定书》,实在是谬之千里。
这里再退一步说,即便说违反文件规定出具 证实材料 而没有出具 认定书 ,但仍旧不能改变原告超过批准面积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