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旭庭审正式用语(6)
时间:2025-07-11
时间:2025-07-11
些事实条件
答:1、事实清楚。2、有确凿的证据。3、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刘忠旭,有无异议
答:
?原审被告,请向法庭说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答:《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被告是新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且原告申请撤销事项属于城市规划管理范畴。所以,被告具有行政行为职权。
?原审被告,请向法庭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什么?
答:1、原告在申请撤销书中诉被告 擅自违法出具‘证实材料’,已涉及违法和侵权 。但原告在提出撤销 证实材料 申请之时,却不能提供自己超出56平方米的建筑经过批准、属于合法建筑的任何证据。故而不能证明如原告所诉被告 擅自违法出具‘证实材料’,已涉及违法和侵权 。
2、原告在申请撤销书中诉被告侵害了原告的 房屋财产利益及合法权益 。但原告在提出撤销 证实材料 申请之时,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出具 证实材料 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而不能证明如原告所诉被告出具 证实材料 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