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旭庭审正式用语(11)

时间:2025-07-11

然后告知其申辩、听证、复议等相关权利。

但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这样的程序,被告不清楚,也无权干涉。

4、关于法院判决不能消除被告出具 证实材料 行为违法问题。

第一,如前所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出具的 证实材料 行为违法。

第二,2005年7月,原告不服新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补偿决定,向新民市城建局申请裁决。7月21日,新民市城建局作出 新建拆裁字[2005]20号 裁决,其中依据被告出具的 证实材料 裁决原告未经批准的建筑为违章建筑。原告不服新民市城建局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2005年10月8日,新民法院作出 [2005]新行初字32号 《行政判决书》,认定新民城建局作出的裁决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定维持新民市城建局作出的裁决。

法定时效内原告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认为,自2005年10月8日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5月8日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不予撤销 证实材料 决定书》提起诉讼时止, [2005]新行初字32号 《行政判决书》生效已经两年半之久,既然法院判决维持新民城建局作出的裁决,证明被告 证实材料 的真实、有效性已经得到法院的确认,证明被告所出具的 证实材料 的合法性已经受到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羁束。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十)项 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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