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8)

发布时间:2021-06-08

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用人机关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机关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基本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工勤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机关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

(二)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三)被招(选)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工勤人员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工勤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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