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1)

发布时间:2021-06-08

(一)嘉奖。由用人机关决定,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记功。由用人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三)记大功。市级机关由用人机关提出,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由用人机关提出,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四)授予荣誉称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工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蒙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开除4种。

受处分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聘用,24个月。

第四十三条 对工勤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由用人机关决定;

(二)开除,由用人机关决定,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工勤人员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岗位聘任按以下处理:

(一)警告,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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