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8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普通工和初级工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中级工以上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聘用机关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对象: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四)被单位辞退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六)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七)现役军人;

(八)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机关工勤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机关负责资格条件审查、体检和考察等,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考试。

(一)确定招聘岗位。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除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外,取消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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