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2)

发布时间:2021-06-08

为优秀;

(二)记过,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降低岗位等级聘用,从处分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工勤人员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工勤人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岗位聘任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章 培 训

第四十七条 用人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勤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八条 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考核内容。

第四十九条 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勤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工勤人员与用人机关发生争议的,依照《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工勤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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