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6)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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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职务考评。
(二)高级工、中级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初级工岗位。
第二十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聘任,须在岗位限额内,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其中,区县(自治县)机关技师的聘任应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机关新进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和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由用人机关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且工作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继续聘用。
在本机关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人员,提出聘期至退休的,用人机关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