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8

身份的人员,由用人机关面向一定范围对象实行定向选聘。

第十二条 市级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事前备案。

简章经审定备案后,于招聘报名前10个工作日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其中,公开招聘简章须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招聘简章应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可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 应聘机关工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

(二)具有履行机关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和岗位所需的资质,招聘中级工以上等级(职务)岗位人员,应具备由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评定的相应技术等级(职务)资格;

(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职学校)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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