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7)
时间:2025-04-27
时间:2025-04-27
(一)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用人机关可以调整工勤人员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随时辞退,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机关、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二十六条 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