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3)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15日内,向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允许参加年度考核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原作出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过去有关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