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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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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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忠法民初字第0204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龚XX,男。
委托代理人刘XX,男。
被告徐XX,女。
原告龚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文杰、人民陪审员彭善于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1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XX及其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徐XX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定于2011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被告徐XX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近一年后到忠县XX镇政府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女到男方家居住生活。1982年1月2日生育一子龚XX,1990年7月22日生育一女龚XX。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女儿出生二三年后,双方因对儿子的教育问题产生分歧,并且被告深信迷信,多次找人算命,认为夫妻二人不能同老,故被告多次向原告表明离婚的想法。原告考虑到小孩的成长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被告于1996年正月以到上海务工为名带着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自此双方分居达15年之久。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XX未到庭置辩,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在忠县花桥镇政府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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