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0)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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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四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指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勤,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指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市级机关最高不得超过本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区县(自治县)机关不得超过本辖区机关工勤人员总数的15%。
第三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等级晋升和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关应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勤人员,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奖励表彰。
第三十九条 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荣誉称号4种。 对受到奖励人员或集体,颁发证书或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条 对工勤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权限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