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

发布时间:2021-06-08

法条详细内容

关的人身权。
人格权简介
1、概念(见前页)
2、分类
(1)一般人格权
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包括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2)具体人格权
由一般人格权衍生而来的、法律类型化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名誉权。
二、物质性人格权
(一)生命权
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和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生命权的内容:1、维持生命安全;2、司法保护请求权。
健康权
自然人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和维持健康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的客体:(1)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2)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
健康权的内容:(1)健康维护权,(2)劳动能力保持权,(3)司法保护请求权。
身体权
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利益。
身体权的内容:
1、保持其身体整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2、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3、身体受到伤害后的司法保护请求权。
精神性人格权
(一)姓名权与名称权
1、姓名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
2、名称权:
自然人以外的特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以及依法转让自己名称,并得排除他人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包括:名称设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和名称转让权。
肖像权
自然人对于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及其对再现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
1、再现或制作许可专有权。
2、使用专有权——有权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合理使用的权利。
3、利益维护权。
名誉权
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包括: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维持权。
3、名誉利益支配权。
4、侵害排除请求权。
隐私权
自然人对于其个人的不愿或不便公开或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私人生活秘密,保护并支配的权利。包括:
1、隐私隐瞒权。
2、隐私利用权。
3、隐私
维护权。
荣誉权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维持和使用,基于其特定行为或原因从特定机构依法取得的某一特定积极评价,并排除非法侵害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
1、荣誉保持权。
2、物质利益获得权。
3、物质利益支配权。
4、荣誉使用权。
5、荣誉维护权。
其他人格权
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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