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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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详细内容
和物业服务用房。
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三)管理权和业主大会
管理权是业主基于专有权享有的对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业主大会是有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的自治组织,这是行使管理权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业主委员会是其常设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节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权利属性是他物权、用益性。
客体是不动产和动产。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还包括准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养殖、捕捞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两种模式:家庭承包和荒地承包 。
家庭承包的是农户承包、立约取得、无偿用益、有期支配、可以流转、不得抵押。期限为耕地三十年,草地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荒地承包的是主体不限、公开承包、荒地农用、期限不定、有偿使用、任意流转。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出让的是有偿出让、登记取得、有期使用、自由流转。
划拨的是无偿取得、公益目的、登记公示、无期使用、不得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本村村民依法对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生效
设立、登记对抗。地役权是从权利,不能单独转让。
担保物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是担保物权人,担保义务人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担保物权是从权利,主要内容就是就该担保财产对被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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