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8)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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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详细内容
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所有权
一、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物权的其他特征外,所有权还有:
1、权利的性质是归属性权利;
2、是完全物权并且具有弹力性;(权能)
3、无期物权;
4、原始物权。
种类
1、国家所有权;国家享有的,专属于国家的有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国防资产。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4、社会团体所有权
5、法人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第一百零六条)
1、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
3、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或者交付给受让人;
6、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其他物权);
7、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共有
(一)概述
1、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享有所有权。
2、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权;
2、处分与重大修缮权;
3、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义务;
4、按份共有人的转让权和优先购买权;
5、共有债权债务对外的连带关系和内部的按分或共同关系。
(三)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权的确定方式:(1)约定优先;(2)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3)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2、分割方式有实物分割、折价或变价。
3、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述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
同管理的权利。
1、权利主体是业主。
2、是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的结合。专有权是基础和关键。
3、客体包括建筑物和住宅小区
法定共有权
1、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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