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

发布时间:2021-06-08

法条详细内容

抵押权
(一)概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二)抵押权的取得
1、抵押物的范围:所有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2、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处分权。
3、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有效时成立。
4、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才能取得。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抵押财产的范围
3、抵押期限的问题
4、抵押权人的保全效力
5、抵押人的处分权
6、抵押权人的追击效力
7、抵押权的实现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抵押财产的范围
3、抵押期限的问题
4、抵押权人的保全效力
5、抵押人的处分权
6、抵押权人的追击效力
7、抵押权的实现
二、质押权
(一)动产质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3、动产质押权的取得
订立质押合同,交付质押物。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质押权的效力
(1)质押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2)质押权人的保全效力;
(3)质押权实现的效力;
(4)质押权人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转质、使用或处分的义务
(二)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以以下方式公示:
以汇票、支票、
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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