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

发布时间:2021-06-08

法条详细内容

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国家有关机关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 对于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国家有关机关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监护争议的解决
对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对担任精神病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的终止
监护因被监护人成年或恢复意志、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有关机关解除或撤销监护等原因而终止。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依法宣告。
宣告失踪后的法律后果 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是代为管理失踪人财产的人即代理人,但是在因失踪人的财产参与诉讼时,应当以代管人自己的名义即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代管有争议的,或者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1、条件:
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4
年。(因意外事故造成下落不明的为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2、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一样。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即终止,婚姻关系消灭,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律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