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

发布时间:2021-06-08

法条详细内容

伙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发生合伙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法院将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强制执行完毕的,合伙人当然退出合伙。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还可以因被除名而被强制退出合伙。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解散 合伙解散的原因有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和破产等。 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未登记的个人合伙自解散协议达成或退伙至一人等情形发生时解散。合伙企业或已登记的个人合伙自登记机关注销时消灭。
四、合伙的债务承担
(一)基本原则:
1、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普通合伙人有义务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全部的合伙债务。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
(二)具体划分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
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法 人
一、概述
(一)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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