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1)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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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详细内容
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或以普通债权出质的,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公示方法。
三、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第六章 债权法
第一节 债权法总论
一、债的概述
(一)债、债的要素及其发生原因
债是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客体是给付,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或者利益等的给付。内容就是以给付为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其他原因。
债的分类
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含义与情形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
债的履行的情形有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和不履行。
债的担保
1、保证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2、定金
定金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不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
债的保全
1、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的消灭的原因
(一)概述
(二)清偿
(三)抵销
(四)提存
(五)免除
(六)解除
(七)混同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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