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7)
时间: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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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详细内容
易、遗嘱继承,以及抛弃、免除、放弃等。
2、事实行为:先占、合法建设、拆除、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等。
3、公法行为:征收、没收、国有化、强制执行等。
4、其他原因: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法定继承等。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
登记有两种法律效力:登记要件主义(即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
交付的方式有四种: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动产登记的特别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请求确认权利
(三)请求返还原物
(四)请求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
(五)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恢复原状
(六)请求赔偿损失
四、占有
(一)占有的含义
1、概念:占有是占有人实际控制支配物的事实状态。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占有不是权利。
2、处理占有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3、占有的种类
(1)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3)自主占用和他主占有
(4)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二)占有的效力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在没有相反证据时,推定其对该物享有与其占有意思一致的权利。非占有人与推翻该推定的,负有举证责任。
2、占有的事实状态推定效力
除有相反证据外,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推定为善意、公开、和平和不间断的占有。
占有的保护
占有人可以基于占有事实,向侵害其占有的人提出占有之诉。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
该请求权消灭)。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在物权法上的责任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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