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3)

时间:2025-02-22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发放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应通过转账结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进行现金结算。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办法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

(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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