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7)

时间:2025-02-22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利益。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一)不按照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筹集和运用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四)不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确认经营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分配利润的;

(六)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

(七)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八)其他违反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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