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4)

时间:2025-02-22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使用。

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股东会决议,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后留存的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重组、清算

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新设的小额贷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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