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8)
时间:2025-02-22
时间:2025-02-22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四条经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本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继续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