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

时间:2025-02-22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臵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财政部门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规定,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办理财务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及时办理移交、变更或者变更财务登记。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监管机构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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