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与税务(19)
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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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工程施工 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5000000
结算工程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 4000000
贷:工程结算 4000000
收到工程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00
贷:应收账款 2500000
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2500000
计提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000
2008年,会计上确认建造合同的收益-2620000元(2500000-5000000-120000)。
3.纳税调整分析:
2008年,对于此项建造合同,会计上确认收益-2620000元,税务上确认所得113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所得375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50000元。这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37500元(3750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3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37500
补充:建筑业混合销售问题
1.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自产产品;外购产品
2.非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 ——自产产品;外购产品
十二、总分包间的三种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比较而言,第一种作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第二种作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再者,按第一种作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照第一种作法的进行账务处理。
(一)在总包方代扣代缴分包营业税的情况下
【案例分析】乙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分包给丁公司承建。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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