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与税务(3)

时间:2025-04-29

5.税务局代开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

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没有交易或劳务合同的行为;

不在纳税地点所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6.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控制点

由于到地税局去代开发票是要缴纳一定的综合税的,许多企业感到头疼的是,代缴的税不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要在税前扣除代扣的税金,则必须去地税局代开发票前,与收款人签定合同或协议,而且协议或合同中的价格必须是税前价款,这样的话,以合同或协议中的价款进成本则在税前扣除了代扣的税款。

7.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情况

一是只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才可以进成本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应注意:原来的规定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办法修改后按照规定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了。

二是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1)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三是增加了虚开发票的界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8.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犯罪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做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

(1)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

(2)增加了虚开普通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增加的罪名为“虚开普通发票罪”。

(3)增加了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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