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与税务(14)

时间:2025-04-29

(3)缴纳预收账款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9万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缴纳的营业税同此分录,营业税为81万元。

(4)登记发生成本:

借:工程施工 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2700万

(5)年底确认收入: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0万

工程施工——毛利 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万

案例分析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

借:预收账款 300万

应收账款 1500万

贷:工程结算 1800万

“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法”对企业的损益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有一定的益处。如果企业预收账款在年底全部转为收入的情况下。其对应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自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如果企业年底没有收入或确认的收入小于预收账款,其所对应(缴纳)的税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包括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所产生的税费),普遍的观点认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实际结算法”。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一些中小施工企业中,完工百分比法基本被摒弃不用,成为理论上的核算方法,工作量法则有少量施工企业采用,更多的施工企业是以与发包方的结算金额来确认收入。

【案例分析】

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于2011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2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账,2011年合同约定发包方的付款日期分别是7月30日1500万元、11月30日1200万元。假设至2010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2011年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理如下:

(1)收到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预收账款 300万

(2)缴纳预收账款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9万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缴纳的营业税同此分录,营业税为81万元。

(3)登记发生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2700万

(4)年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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