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与税务(12)
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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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附加。
(二)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就有关营业税政策及发票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中获取建设特许权的投资建设方(以下简称投资方),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所称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三、投资方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领购、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采用“建设—移交”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则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所谓“建设—移交”模式是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实行“建设—移交”模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由投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的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回购价款。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总之,基础设施BT项目移交阶段,项目公司(不采用项目公司的例外)将分期从政府那儿取得回购款(回购一词有争议,暂沿用),但这笔款到账后如何记取营业税有广泛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项目公司没有任何资质,因此属服务类企业(特别是出资方属于纯投资公司性质的,其本身就属于服务业),应按“服务业”适用税率5%记取;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项目公司尽管没有资质,但其仍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中所述的“建筑企业”。因此应按建筑业适用税率“3%”记取。上述差别虽只是2%,但由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较大,因此税收差额非常可观。
十、建筑施工企业预收账款处理的涉税风险控制
正确的涉税处理办法:
收到预收款时的营业税及附加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计入“应交税费—营业税”的借方,等到工程结算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时,再把“应交税费—营业税”的借方转入“营业税及附加”的借方,从而反映到利润表中。
案例分析
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于2011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2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账,2011年合同约定发包方的付款日期分别是7月30日1500万元、11月30日1200万元。假设至2010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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