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与税务(7)

时间:2026-01-19

(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针对“甲供材”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方面来规避。

第一,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的合同,不能够签订“甲供材”合同。例如,一份建筑合同,材料款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70万元的纯建筑劳务合同,这样的话,施工企业只收取了甲方70万元劳务款,开70万元的建安发票给甲方。

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材料价款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在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而不是甲方,但在实践征管中,税务局往往由甲方缴纳的,如果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则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则必须由施工方缴纳,即施工方必须开100万元而不能够开70万元建安发票给甲方。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我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

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再次,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第四,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材”的合同,这对于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因为,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消除了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对于施工方来讲,没有以上分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四)应注意两种错误的做法:

第一种,甲方转售材料

甲方自购材料,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开发成本。然后,甲方再将材料销售给乙方,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就工程造价合同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并缴纳营业税。甲方若领料以调拨单形式给乙方后,因乙方未按规定取得材料的合法发票,不能作为工程成本税前扣除。 第二种,营业税计税依据与开票金额不一致

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但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7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30万的材料发票和7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

(五)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是有区别的

1.装修工程中“甲供材”的材料是不缴纳营业税的,只有包工包料的情况,材料价款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安装工程主要是安装设备,如果由甲方提供的设备,设备是不用交营业税的。

五、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的涉税风险控制

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的涉税风险是操作不当,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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