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与税务

时间:2025-04-29

2011年度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31策略与税务稽查重点及应对策略

2011年度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31策略

主讲人: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学博士肖太寿

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

1.不符合发票开具要求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2.向农民购买的各种沙石料,取得的收据不能税前扣除;

3.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向税务当局代开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4.工地上农民工工资支出的工资清单不能税前扣除。(人工成本不超过总建筑成本的20%-30%的一般为合理的)

(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和索取正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否则需持有关资料到建筑业劳务发生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国税发[2009]31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11】25号)规定:“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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