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与税务(10)
时间:2025-04-29
时间:2025-04-29
对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从事自产货物的单位,凭以下资料扣除其支付给从事自产货物单位的分包工程款:
(一)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二)承包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复印件;
(三)承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
(四)承包单位开具的建筑劳务价款《建筑业统一发票》。
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扣除的自产货物和建筑劳务价款之和不得超过其支付给从事自产货物单位的分包工程款。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备案:
1.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3.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合同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凡不能提供规定资料的,一律按照建筑业总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
2.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作为附件:
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原件);
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八、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
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是民工工资的工资表列出的民工工资不可以作为工资成本在税前扣除。
(二)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针对农民工发生的人工费也属于“职工薪酬”,同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等。但记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1)该建筑工人与企业有雇佣或任职关系,属于企业的在册员工;
(2)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3)企业按照规定为该建筑工人购买了社会保险;
(4)以工资表形式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凡是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均不得列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
(1)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向劳务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薪金,劳务公司向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
(2)支付建筑工人劳务报酬时,按照规定代扣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并在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
上一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申请表1-9
下一篇:马尔可夫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