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与税务(4)
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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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增加的罪名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
总包人要实现对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总承包人必须是查账征税的企业
2.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并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分包人必须是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而不是个人;
4.必须把总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登记,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
5.分包额除以总包额小于50%。
附加条件: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1.建筑工程转包行为不能抵扣营业税,需全额缴纳营业税;
2.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行为不能抵扣营业税;
3.总包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是没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不能抵扣营业税;
4.实行核定定率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5.一级分包和二级分包间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由此可见,转包行为是我国法律禁止的,所以对于转包价款在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可以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只有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所以也不能差额纳税,因为再分包不仅违法,而且要全额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因此,如果分包对象为个人,那么分包给个人所支付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三)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1.遵循“见票付款”的原则;
2.“山西”模式;(若总包额为100万,分包额为30万,则在开100万发票的同时把30万的分包发票也开具,同时开票,同时扣税)
3.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到当地国税局开具销售自产货物的证明,然后凭证明到劳务发生地税务局备案,则销售货物所得缴纳增值税而不必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国税发2011年23号文(分包额30万中有20万为自产门窗,10万为安装费,则自己开2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到国税开证明,拿国税证明到劳务发生地地税备案,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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