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2227A-2005 航天元器件有效贮存期和超期复验要(6)

时间:2025-03-13

QJ 2227A—2005

c) 贮存期已超过继续有效期1.7倍,但未超过2.0倍的为C2类。

第二次超期复验元器件贮存期的起始日期为通过第一次超期复验的日期,其它参照4.2规定。 第二次超期复验的分类与第一次超期复验的分类虽有差别,但5.4规定的超期复验要求和5.5规定的继续有效期两者是一致的,所以在5.4和5.5中统一称为A、B、C类。

除非另有规定,通过第二次超期复验的元器件应在5.5规定的继续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此期限的元器件不允许在航天产品正(试)样上使用。 4.6 进口元器件有效贮存期及超期复验要求

进口元器件有效贮存期及超期复验要求参见附录A。 5 详细要求 5.1 基本有效贮存期

元器件的基本有效贮存期与元器件的品种、材料、结构和贮存的环境条件有关。根据表1对贮存条件的分类,分别规定不同种类元器件的基本有效贮存期。 5.1.1 半导体器件的基本有效贮存期

半导体器件的基本有效贮存期按表2规定。

表2 半导体器件的基本有效贮存期 单位:月

半导体器件类别

贮存环境类别

说 明

非密封片状半导体分立器件贮存环境按4.1.2c)要求 塑料封装半导体分立器件玻封、玻璃钝化半导体分立器件 非塑料封装的半导体光电子器件 非气密封装的集成电路 金属或陶瓷封装半导体分立器件 金属或陶瓷封装半导体集成电路 金属气密封装混合集成电路

金属气密封装固体继电器的

基本有效贮存期与金属气密

封装混合集成电路相同 — —

5.1.2 电阻器、电容器和电感器的基本有效贮存期

电阻器、电容器和电感器的基本有效贮存期按表3规定。

表3 电阻器、电容器和电感器的基本有效贮存期 单位:月

元 件 类 别

贮 存 环 境 类 别 Ⅰ

Ⅱ Ⅲ

说 明

非密封片状电阻器、电容器、电感器可变电阻器(电位器)、电容器、电感器 非固体电解质钽电容器(银外壳) 非密封塑料薄膜介质电容器 全密封固体电解质钽电容器 非固体电解质钽电容器(钽外壳) 无机介质电容器 密封塑料薄膜介质电容器

贮存环境按4.1.2c)要求

固定电阻器、固定电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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