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苏州一职校的女生宿舍产子后,藏匿衣柜”事

时间:2025-03-13

前几天在网上看到一篇报道,看后心里若有所思,颇有感慨,下面写下一点我的感想。 事情的大致内容:

在苏州某职校,一女生在宿舍产子后,将婴儿藏匿于衣柜数日,因婴儿死后散发出浓烈气味才被发现。记者来到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询问学校的很多同学,他们都表示不知情,或是不愿透露相关信息,对此遮遮掩掩。

看到这,相信大家和我一样会有很多疑问,很多感慨。在校女生是否有男友?产下的婴儿是男是女?是出生前死亡还是被藏匿致死?这个女生怀孕这么长时间,并将孩子生下,同学们不可能不知道,肯定是同学们互相帮忙隐瞒,帮忙打马虎眼,不让家长和学校知道,毕竟家长和学校知道后对自己的影响不好。但她为什么又要把孩子生下来呢?这又是何必呢?又是什么支撑着她把孩子生下来?是一种责任,一种不舍,还是气愤报复心理扭曲?如果是一种责任一种不舍,那她为什么将孩子生下来后,又藏于衣柜中直到发出臭味?也有可能是孩子生下来后已经死亡自己心里无法承受,不知道如何是好,面对心里和社会的无形的压力,不知如何是好。事情的真相还没有清楚,我也不敢妄加判断,但还是忍不住妄加猜测一下,写下一点我自己的看法。 但我觉得更有可能是一种扭曲的人格,一份扭曲的爱情。一些女生错把爱情当全部,殊不知,这根本就是一段扭曲的爱,一份畸形的爱。直到一切无法挽回,一切都只有自己来默默承受这种社会和自己内心的无形压力和折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人在“性”方面越来越开放,性开放年龄成低龄化趋势,给立法,司法和社会带来了很多矛盾和问题。在现在社会中,这么大了,谈恋爱是无可厚非的。

(一)那名女大学生已满十八周岁,且智力正常,无精神病状况,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达到成年年龄时就具备了相当的知识和社会经验,能够理智行处理自己的事务,实施各种行为,并能预见其或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规定与我国《宪法》中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相同,保持了法律一致,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自然人达到成年年龄即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是的他的智力成熟状况,而不是考虑其经济状况。年满18岁而没有经济收入的人仍不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等。她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恋爱怀孕生子,从民法上来说并无不当。

(二)有悖于道德,有违民法的基本原责:公序良俗原责。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在中国的思想道德文化中,是比较保守的,特别是在性方面。未婚先孕,有悖于社会道德,有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从刑事上来说 (1)女方责任:这个孩子是死亡之后放进衣柜,还是放进衣柜后死亡,这两种行为在法律责任上有很大区别。婴儿的死亡时间和死时的状况,要通过检验结果的出来才能下判断。如果那名女生产下婴儿后,婴儿已死亡,该女生将不构成犯罪。如果婴儿出生后是活着的,而那名女生将婴儿藏于衣柜,放任婴儿有死亡结果的发生,或其用其他手段弄死婴儿后藏于衣柜,满足构成杀人罪的全部要件,这就涉嫌构成了杀人罪,该女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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