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2227A-2005 航天元器件有效贮存期和超期复验要(5)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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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 2227A—2005
贮存期的起始日期按下列优先顺序确定:
a) 经过补充筛选(二次筛选)其筛选项目和条件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相应超期复验中非破坏性检
验项目,且补充筛选(二次筛选)完成日期或生产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元器件,可按补充筛选(二次筛选)合格证上筛选完成的日期计算; b) 按产品合格证上的检验日期计算;
c) 元器件上打印的生产日期(或星期)代码(号),凡仅有年月而无日期的均按该月15日计算(如
为星期代号,则按星期四的日期计算); d) 按包装容器上的包装日期提前一个月计算;
e) 按元器件验收日期提前两个月计算,如果验收时能确定元器件的生产日期,则应按生产日期计
算。
从贮存起始日期至预定装机日期之间的时间为元器件的贮存期。 4.3 第一次超期复验的分类
贮存期超过有效贮存期的元器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通过的元器件,才能作为合格品用于航天产品正(试)样上。元器件的超期复验按超过有效贮存期时间的长短分为A1、B1、C1三类:
a) 贮存期已超过有效贮存期,但未超过1.3倍的为A1类; b) 贮存期已超过有效贮存期1.3倍,但未超过1.7倍的为B1类; c) 贮存期已超过有效贮存期1.7倍,但未超过2.0倍的为C1类。
除非另有规定,凡贮存期已超过有效贮存期2倍的元器件,不得进行第一次超期复验。 4.4 超过有效贮存期元器件的复验 4.4.1 复验批
凡在相同类别的贮存环境条件下存放的元器件,其型号、结构、额定值和电特性以及生产单位相同、贮存起始日期相近(不超过一星期),且为按4.3规定分类的相同类别,构成同一复验批。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的批均指复验批。 4.4.2 复验元器件的失效分析
在复验过程中发现致命缺陷(功能失效)或严重缺陷的元器件,应进行失效分析,如果分析结果表明失效或缺陷为批次性的,则同一生产批的元器件不得用于航天产品正(试)样上。 4.4.3 复验后元器件的贮存
复验合格的元器件应在不低于原贮存的环境条件下继续存放。复验不合格的元器件应严格隔离。 4.4.4 复验报告和复验合格品的标志
承担复验任务的单位复验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供复验报告,对元器件复验的结果作出结论。对复验合格的元器件应开具复验合格证,作为允许装机的凭证。当规定时应在复验合格的元器件上打上复验合格品的标志,以便区别于未超期复验的元器件。 4.5 第二次超期复验
已经通过了第一次超期复验的合格元器件,如果其预定装机的时间将超过5.5规定的继续有效期,但不超过继续有效期的2.0倍,允许进行第二次超期复验。元器件第二次超期复验按超过继续有效期时间的长短分为A2、B2、C2三类:
a) 贮存期已超过继续有效期,但未超过1.3倍的为A2类; b) 贮存期已超过继续有效期1.3倍,但未超过1.7倍的为B2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