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的最新进展(6)

发布时间:2021-06-06

的出台,建设资金支出的严格管理和相关风险管理;地方层面则应从市政债券发行的相关细节入手,做好发行准备、信用评级等具体工作。

(四)地方债务风险预警理论的研究

关于地方债务风险预警理论,国外的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国、巴西、哥伦比亚、新西兰、澳大利亚、南非等风险预警相对比较健全的国家,主要研究概况是:

1.美国地方债务风险预警

在美国,俄亥俄州债务风险预警是相对健全成熟的。Hana Polackova(1998)对美国的俄亥俄州债务风险预警做了详细介绍和分析。根据汉娜的观察,俄亥俄州的运作过程是:建立一个名为“地方财政监控计划”的体系,由州审计局负责执行,并在《地方财政紧急状态法》中详尽规定这个监控体系的操作程序。它的主要职责是对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核查,以确定地方财政是否已接近紧急状况。如果一个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符合三种危机中的任何一种,审计局便宣布其进入“预警名单”,并对该地方财政进行监视。州审计局发现该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进一步恶化,则将其从“预警名单”中移至“危机名单”。汉娜的研究认为,俄亥俄州的预警体系不仅具有“事前示警”的作用,也可以及时地处理掉债务存量,以防止债务逐渐积累,避免最后的“政府破产”。可以说,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约束是具有刚性制约力的,不仅在州预算体系中对于政府的支出(包括政府举债收入的支出)有详细的规定,此外,还有严格的“预警”体系作为第二道保障。

2.巴西地方债务风险预警

Barro.R.J(1979)在《On the Determination of Public Debt》一文中总结了巴西经历的几次大的地方政府债务危机。Lev Freinkman,Gohar Gyulumyan和Artak Kyurumyan(1999)在其世行的工作报告《Hidden Government Subsidies and Fiscal Adjustment in Armenia》中尤其分析了1998年债务危机后,巴西对地方政府借贷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和控制。1998年,巴西参议院签署了78号法案,明显加强了对地方债务的监管,其主要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如:地方政府不允许从该政府所有的企业和供应商借款;借款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资本性预算的规模;新的借款不得超过经常性净收入的18%,偿债成本不得超过经常性净收入的13%,债务总额必须低于经常性净收入的200%;借款政府的财政收入须超过非利息支出,曾违约者不允许借款;政府签发的担保余额必须低于经常性净收入的25%;短期收入预借贷不得超过经常性净收入的8%;除延期以外,禁止发行新的债券等。但Lev Freinkman等人也认为,巴西债务风险预警应该在细节上处理得更完善一点,比如可以制定规范中长期借款的措施等。

3.哥伦比亚地方债务风险预警

Hana polakova Brixi(2000)在其世行报告《Contingent Government Liabilities:A Fiscal Threat to the Czech Republic》中对哥伦比亚、匈牙利、保加利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债务问题作了专题的研究。1997年,哥伦比亚第358号法案规定了其对地方债务的具体限制。按照汉娜的理解,这些限制最关键的两个指标:第一,地方政府的利息支出与操作性盈余之比。这个比例大约代表地方政府的资金流动性。第二,债务余额与经常性收入挂钩,用来评估中长期债务的可持续性。针对每一个地方政府的贷款要求或者借债要求,上述指标就是交通信号灯。汉娜指出,哥伦比亚政府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焦点集中在债务利息支出和债务余额上,这有利于从宏观上迅速掌握债务的总量和发展趋势,但是这只是一个“比较滞后”的信息,要想对风险做出事先的预测和评估,则须建立更为精确的衡量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4.其他国家债务风险预警

Hana Polackova ,Sergei Shatalov和Leila Zlaoui(2000)在他们的世行报告《Manag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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