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9)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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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府投入资金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审计局、监察、发改和财政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施工、变更、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住建局要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工前要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消除隐患;开工后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局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书应及时抄送市发改委和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财务监督员制度。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要派驻或聘任财务监督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直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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