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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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重新报批的。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投资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申请审查项目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施工图;
(二)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备案报告;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四)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
(六)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投资预算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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