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七)招标方案;
(八)节能评估文件;
(九)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需要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申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意见。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从项目前期工作至决算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 4 -
上一篇:2011年北京中考说明词语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