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10)
时间:202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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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
(六)未经交工或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参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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