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7)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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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三)需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已经办理开工报告书;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凡涉及标准、规模、投资调整和设计变更等事项,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局审核和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核、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审计的工程决算作为政府确认的工程总造价。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发改委或由其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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