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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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和规模、资金来源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以及市政府当年财力等因素,经过综合平衡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召集市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市发改委据此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作出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预算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概算的审批由发改委负责,并出具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意见;项目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由财政局负责,分别出具工程预算定案书、工程结算定案书和批准文件。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遇特殊情况急需开工建设且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牵头组织财政、住建、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研究商定,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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