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6)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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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施工图预算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五)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预算,必须经政府投资评审,政府投资评审后的投资预算才能作为建设单位对外招标和签定工程合同的依据,否则,不准开工建设,财政局不予下达资金支出预算。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投资预算的财政评审结果要送审计部门存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确需进行合同分包的,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进行,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达到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项目已经核准或备案),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中华人民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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